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企业涉税违法线索,对3家建筑设计企业实施税收核查,确认3家企业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劳务费、虚假申报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356.48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7.15万元,少缴印花税2.28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检查人员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几名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刘某是3家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由于涉嫌串标投标违法行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羁押。
按照调查计划,检查组对3家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涉税数据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涉案企业自2020年起业务即处于“停摆”状态,并且企业均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账目也不健全。
检查人员仔细分析涉案企业2014年~2019年的申报信息后发现,3家企业在此期间承接了不少市政设计工程,项目数量和中标金额等在本地业内均比较突出,并且营业额逐年增加。如X公路勘测设计院宜昌分院2014年工程勘察设计营业额为668万元,至2019年时营业额已达到1530万元。
尽管3家企业营业额逐年增高,但从其申报的利润信息来看,其年平均利润率仅为5%左右,这与当地建筑设计行业30%的平均利润率相去甚远。检查人员认为,3家企业存在偷逃税款重大嫌疑。
正常情况下,预收款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具体按照结算方式又细分如下:
财税2016 36号文对营改增的行为也有如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很显然,预收款并非销售款项,预收款收取时候销售行为尚未发生,我们一般认为预收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
1、收到预收款就开具了发票
不管是暂行条例还是36号文都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比如还是前面两个例子,收到客户10万预付款,给客户开具了1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某公司就要申报纳税了。
为什么呢?因为专票有抵扣作用,客户取得后可以抵扣增值税,如果销售方不申报缴纳增值税,那自然是一个漏洞。
问题一:企业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可以在下次消费时抵减代金券上注明的金额。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企业应按照抵减前还是抵减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时,企业所得税上应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问题二:企业2020年12月签了接受捐赠合同,实际2021年2月才收到捐赠物品,企业所得税上哪年确认收入?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上,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